各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组将于2011年7月31日至8月4日对北京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组将从我市在建工程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轨道交通工程、5个住宅工程(至少含3个保障性住房)和1个公共建筑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委已于2011年5月31日和6月9日分别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1〕461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1〕930号),现请有关单位就以下内容再次予以落实: 一、自查要求 尚未开展自查工作的单位,务必登录我委网站按照市规发〔2011〕461号和市规发〔2011〕93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2011年7月28日前上报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对于未开展自查工作、未准时上报自查情况的单位,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受检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提前做好备查项目的资料准备工作。 勘察单位准备好受检工程的勘察报告(加盖审查专用章)、原始资料(勘察大纲、钻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室内试验记录和校审记录)等有关材料;设计单位准备好受检工程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及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表)和设计变更、洽商文件等有关材料;施工图审查机构准备好受检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意见书及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同时各单位应准备好本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二)检查时间恰逢周末,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备检。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要保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组确定受检工程后,我委将立即通知各单位。请各单位务必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送达,切勿出现延误或报送文件不全的情况。 (三)各单位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或审查人员应带齐相关资料提前到场,迎接检查,遇到问题认真、耐心向检查专家解释,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组工作。 本次轨道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结果及配合情况,将作为各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记入单位及个人信誉档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郝庆斌、蔡晶;电话:68024985、68034376) |